问题 | 无效合同索赔的限制 |
释义 |
无效合同索赔的限制。无效合同确认请求权的性质无效合同确认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而言,行使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付款。债权人单方请求权后,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实现。该权利特别类似于撤销权。从权利的性质来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是不争的事实。形成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根据债权人意愿表达的形成权导致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或其他法律效力。从合同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特征来看,其性质无疑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成立权,从诉讼类型来看,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属于成立诉讼。在形成诉讼中,法院只需依法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即可。判决不包含付款内容,判决不可执行。因此,FSH[2008]11号明确规定,法院将不支持另一方对合同解除请求的诉讼时效抗辩。可见,形成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无效确认请求权属于确认请求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只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命令败诉方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关于确认诉讼的判决不包含支付内容,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由此可见,在确认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也没有适用的空间。因此,无论是从实体法层面还是从程序法层面,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无效合同引起的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该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没有异议。作者认为“当事人要求接收人返还财产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独立控制的权利,而是一项请求权。由于这是一项请求权,无论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是基于实质性请求还是基于不当得利,其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没有本质区别,其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接受者的合作。因此,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合同无效而引起的索赔的诉讼时效期的开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的开始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我方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作为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点,理由是:一方面,这种启动方式符合诉讼时效启动的本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开始。“知道或应该知道”是一种主观和客观的判断标准。 观点1完全基于“收到付款”“这一客观事实被用作判断标准,无论当事人是否主观地意识到合同的无效性和后果。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付款时不知道合同无效,他们肯定不知道存在归还财产的索赔和损害赔偿的索赔,更不用说意识到这两项索赔被侵犯了?因此,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诉讼时效启动的本质特征。第2点以有效合同下的履行期到期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从有效合同的履行期届满时所能知道的被侵权权利不是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索赔,而是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索赔,这两种索赔是不同的,不能同时存在。因此,在第2点中,将因合同有效性引起的索赔的诉讼时效的起点作为因合同无效引起的索赔的诉讼时效的起点显然是不合逻辑的。相反,当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双方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可以理解合同无效及其后果,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出发点是一种主客观标准。同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合同无效引起的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原因似乎已出现。此时,开始计算行动收集的限制是合乎逻辑的。 如果合同无效,则应退还之前支付的款项或预付款,该款项或预付款不属于保证金,因为合同无效,且无效合同的诉讼受诉讼时效限制,属于民事诉讼,因此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多的时间是你问题的答案。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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