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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领导机构。由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的决议,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要职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大会秘书处的副秘书长人选;决定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是否列席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交付大会表决;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决定对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方式;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一起决定大会是否有必要举行秘密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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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