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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关系中不能支付的概念和基本分类是什么
释义

支付不可能作为与支付延迟并行存在的支付障碍的一种形式,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内应当完成的支付不能完成(无论债务人是否对这种不可能的发生负责)。德国学者弗里德里·蒙森(friedri Mommsen)在1853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支付不可能》中,对支付不可能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可以说对19世纪潘德克顿法的发展具有根本意义。此后,mumsen先生的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最初制定者完全接受,并最终进入《德国民法典》(旧文本)。此后,通过《德国民法典》(旧文本)的广泛传播,它成为日本、台湾和台湾传统民法的核心概念;它对中国民法的影响也是根本性的。这种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德国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债务法现代化法中的旧文本中的绩效障碍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没有动摇这些继承国传统支付不可能理论的核心地位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不可能,但理论和实践从一开始就否定了客观不可能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事后违约的情形一直是根据违约责任来处理的。唯一的疑问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关于合同无效的理论。但是,《合同法》第144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向承运人出售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这完全符合《销售公约》第68条。如果原合同有效,也有利于财产转让。债务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弥补上述缺陷。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的立场,,传统民法中从一开始就不能履行其利益的合同债权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是否应以规则的主体为基础已不再存在争议,这只是德国、日本和台湾普遍规定的赔偿请求权,这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赔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因与债务人不能支付相同的原因取得支付标的的赔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赔偿金
    

赔偿请求是原债权的延续,消灭时效的追诉点与原债权相同;当债务人有豁免理由,且其在双边合同中的效力与债务人相应付款的效力相同时,也可能发生豁免;如果债务人没有豁免,则债权与损害赔偿债权一致,且债权人已收到所有损害赔偿,则该债权代表债务人消灭。如果他行使代位权,他只能对未得到赔偿的部分要求赔偿。因此,索赔内容如下:
    

1。债务人必须不付款。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理由,赔偿请求和不履行原债务的损害赔偿请求在同一数额内,并且两者共存。债务人必须获得补偿利益。如果第三方拥有权益,但债务人尚未获得权益,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赔偿。债务人的利益与不付款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索赔权是一项从公平的角度承认的制度。判断因果关系的依据是赔偿是否转移给债权人,而不是等价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必须转让给债权人。赔偿请求以原债权金额为限,赔偿请求不得高于履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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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