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 1。从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不应当建立合同关系;合同的终止是指有效合同的终止。对于无效合同,尤其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当然应该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也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预。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合同的终止通常由双方自行决定。法律后果方面,因当事人故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追回当事人取得的非法财产;但是,合同终止时不存在收回财产的问题。虽然合同的解除和解除都是合同解除制度,,不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终止条件得到满足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从开始或仅在将来解除的行为。双方通过协议终止合同或一方行使约定的权利终止合同,称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终止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终止。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有的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殊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一般法律条件: (一)本合同的目的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 (2)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主要债务 (3)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并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其义务或犯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了仅适用于特殊合同(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意思是当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法律允许具有撤销权的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行使撤销权,使有效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I)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不仅适用于无生效要件的合同领域,但也适用于意思表示瑕疵和民事行为;解除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提前终止。二是从原因上看,撤销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散的理由由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第三,从效力上看,撤销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终止协议通常不具有追溯效力。只有当双方有特殊协议或法律有特殊规定,且非持续性合同因违约而终止时,才具有追溯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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