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在英国根据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建立的,用以监督和指导行政裁判和法定调查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16名成员组成,其中15名成员由大法官和苏格兰事务大臣任命。为了保障委员会能够以一般公众的公平观念作为指导原则,而不是沿袭法院的成规,成员中以非法律专家的社会各界代表占多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为当然委员。除主席外,其他成员均无薪给。委员会每月开会1次,并举行各种小组会议。凡列名于行政裁判所调查法附表1上的行政裁判所都受委员会的监督。大法官随时可以命令增加附表上的名单。委员会的职权:(1)向大法官和苏格兰事务大臣报告受它监督和指导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和工作;(2)对提交委员会考虑的任何关于裁判所的问题提出报告;(3)对提交委员会考虑的或委员会自己认为重要的关于包含法定调查的行政程序或任何这类程序中的有关事项提出报告。部长在制定法定调查的程序规则,和制定受委员会监督的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时,必须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对于建立新行政裁判所的法案和扩大原有行政裁判所职权的法案,也经常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对于行政裁判所的组织和成员的任命可以提出一般性意见,但不能具体指定成员。委员会有时还调查公民对行政裁判所的裁决不满的申诉,向大法官提出报告。委员会本身没有任何执行力量,但在制定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和法定调查的程序规则方面,和对行政裁判所改革的建议方面发挥厂有益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