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❶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指国家机关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 ❷广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❸狭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在行政管理方面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指行政法律行为。 ❹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学所研究的通常是狭义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2)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务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特征,行政机关的民事活动不属行政行为范围;(3)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或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意思表示、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但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法人,其行为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因此,公务员以普通公民的个人身份而为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只有当他们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务时所为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依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见〔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范围内,而对具体行为,相对人可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有无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成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见〔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其合法与否,而不审查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失当与否,所以行政审判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但是《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对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按行政机关作出某项行为是否主动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对这两种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拒绝答复或不答复,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成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为要式行为,行政机关执法时擅自变为非要式行为的,相对人可以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行政行为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与此有关的是被告问题:几个行政机关联合采取的一个行政行为,几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但是,一个行政机关与某个非行政主体联合共同采取一个行政行为违法,其被告仍为行政机关而不是非行政主体。因为非行政主体参与行政行为,或者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同意,或者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否则它们无法参与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