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安全办法 |
释义 | collective security measures联合国采取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办法。《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此项集体办法体现于宪章第七章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建议或决定采取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办法是“武力以外之办法”,即经济制裁;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办法是指使用武力的办法,即军事制裁。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的职务时,即代表各会员国;而且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安全理事会依此采取的执行行动是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集体安全办法。此项执行行动只有安全理事会有权决定采取。但安全理事会在适当情形下可以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以实施其执行行动。安全理事会决定采取执行行动,不受宪章第二条第7款所述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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