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在中国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几种情况:(1)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这种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属于规范性解释,应作为执法的依据,但这种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的;(3)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这种理解凝结在对个案的处理决定中,这种解释属于个别性解释,只对个案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