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19年9月20日公布的诉讼法规。共11条。规定地方审判厅根据需要可以设刑事简易庭,由独任推事进行审判。简易庭所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刑事第一审并且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估计量刑在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刑的案件。具体到某事件是否应属于简易案件,“由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认定之”。关于简易案件的诉讼期限,检察官在受案后2日内必须起诉,推事审理并判决应于受案后2日内完成,最多在5日内须予判决。不服简易庭判决者,可于地方审判厅合议庭声明上诉。如当事人均表示舍弃上诉权时,判决即为确定。对于不应由简易庭受理的案件,应报地方审判厅长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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