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于1918年6月5日公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共16条。规定:刑事诉讼审限,除简易案件依简易庭规则办理外,侦查期限为15日;预审期限为20日;公判期限25日(依复判章程裁判者亦同);检察官拟具意见书之期限,关于控告上告者为10日,关于答复咨询者为5日,关于复判者依复判章程第1条之规定。若系命盗等重案,公判期限可延长20日。对诉讼各阶段的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亦做了详尽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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