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戒严法 |
释义 | 1912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遇有战争或其他非常事变,对于全国或一地方,须用兵备警戒时,大总统得依本法宣告戒严,或使宣告之;戒严之地域分为: (1)警备地域,为遇战争或其他非常事变之际,应警戒之地域。(2)接战地域,为因敌之攻击或包围,应攻守之地域。战争之际,要塞、海军港、海军造船所及其他镇守地方受包围或攻击时;出征因战略上须临机处分时;遇有非常时变须戒严且通讯断绝无由呈请大总统时;该地司令可临时宣告戒严,但须将戒严情状及事由,迅速呈报大总统及其所隶属之长官;临时宣告戒严之司令官,以军长、师长、旅长、要塞司令官、警备队司令官、分遣队队长或舰队司令长官、舰队司令官、军港镇守长官或特命司令官为限;在警备地域内,该地方行政及司法事务与军事有关系者,管辖权移属于该地之司令官,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受该地司令官指挥;在接战地域内,该地行政及司法事务之管辖权,移属于该地之司令官;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受该地司令官指挥;与军事有关系之民事及刑事案件和该地无法院或与其管辖法院交通断绝时虽与军事无关系之民刑事案件,均由军政执法处审判之;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执行下列各款事件之权,因其执行所生之损害,不得请求赔偿: (1)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画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2)凡民有物品可供军需之用者,或因时机之必要,禁止其输出。(3)检查私有枪炮、弹药、兵器、火具及其危险物品,因时机之必要,得押收或没收之。(4)拆阅邮件电报。(5)检查出入船舶及其他物品或停止陆海之交通。(6)因交战不得已之时,得破坏、烧毁人民之动产、不动产,但应酌量抚恤之。(7)接战地域内,不论昼夜,得浸入家宅、建筑物、船舶中检查之。(8)寄宿于接战地域内者,因时机之必要,可令其退出。它是中国现代史上颁布较早的一部戒严法,对于以后的广州国民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的戒严立法有较大影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