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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盐阜区区级政府组织法
释义

盐阜区区级政府组织法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盐阜区区级政府组织法规。1945年盐阜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盐阜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7章31条。规定盐阜区政府由区公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9至11人、候补委员2人,组成区行政委员会,其中区长1人。区长、区行政委员及候补委员,任期1年。区政府暂设民政、财经、文教、公安等4个区员及民政办事员和收发员各1人,必要时视工作需要增设人员。区政府视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或临时的委员会,如优抗、文化教育、水利建设等委员会。区政府的职责是: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法令及区公民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所属村镇选举事宜;管理所属各部门工作及村镇行政设施;管理所属行政人员考绩及任免、训练事宜;办理战时动员及后方勤务;管理本区公营事业和公有财产;向上级政府及区公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区行政委员会会议、区务会议及区行政会议,分别为每半个月、每1个月举行1次,视工作需要还可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门业务会议。区长对外代表区政府,对内为区行政委员会主席,领导和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和督促所属村镇行政工作;各区员受区长领导,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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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