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阜区市乡政府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盐阜区关于市乡政府组织与职权等问题的法规。1942年盐阜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7章27条。规定盐阜区市乡政府由市乡代表大会选举5至9人,组织市乡行政委员会,并于其中选出正副市乡长,为该委员会正副主席。各市乡行政委员、正副市乡长任期为6个月,得连选连任。市乡政府下设民政、教育、生产、自卫、财政、调解、合作社、优抗、公粮等经常委员会;必要时得设水利、清查田亩、劳动互助、救济等临时委员会。各经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乡行政委员会各委员兼任,其他各委员及临时委员会委员,由市乡行政委员会决定聘请。市乡行政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上级政府命令、指示及市乡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拟定本市乡行政工作计划及编制预决算;向市乡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向人民传达政府法令,并负责收集人民意见,转呈上级政府。市乡行政委员会每10天开会1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正副市乡长对外代表市乡行政委员会,对内主持市乡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市乡行政委员会和市乡代表大会,推动主任代表与各代表协助市乡政府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市乡自卫队及各委员会工作;各委员会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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