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阜区行政公署市、乡政府暂行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盐阜区行政公署市、乡政府组织与职权问题的法规。1942年5月盐阜区行政公署制定公布。共7章27条。主要内容:农村为“乡”,市集城镇为“市”。划定市乡范围依地区人口密度而定,同时顾及集会及领导之便利。市级代表会,由市乡区域内各公民小组选出代表组成。市乡政府由市乡代表会选举5至9人,组成市乡行政委员会,并于其中选出正副乡市长,为该委员会正副主席。任期均为6个月,但连选得连任。下设民政、教育、生产、自卫、财政、调解、合作社、优抗、公粮等经常委员会,必要时得设立水利、清查田亩、劳动互助、救济等临时委员会。各经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乡行政委员会委员兼任,临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乡行政委员会决定聘请。市乡行政委员会执行上级政府命令、指示及市乡代表会议议案,拟定工作计划及编制预决算,向市乡代表会定期报告工作,向人民传达政府法令,并负责收集人民意见,转呈上级政府。正副乡市长对外代表市乡行政委员会,对内主持市乡政府日常工作,市乡所属各委员会按规定分别办理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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