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海定义与地位规则 |
释义 | Rules on Definition and Status of the Territorial Sea国际法研究院在1894年3月31日会议上通过的规则。《规则》共11条,其主要规定有:国家对于冲刷其海岸的海域有主权权利,但受无害通过的限制;此海域称为领海。领海宽度为沿整个海岸的低潮线算起6海里。海湾领海依其海岸曲折而计算宽度。在战时,中立国沿岸有权通过中立声明或特别宣告,确定其中立海域宽度超过6海里至岸上大炮射程的范围。所有船舶有无区别地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但交战国有规定这种通过的权利,而且为了防御的目的可以禁止任何船舶通过。而中立国则有规定各国战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通过领海的外国船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沿岸国管辖之外,除非该行为侵犯沿岸国或其国民的权利或利益。通过领海的船舶应遵守沿岸国为了航行利益或安全或作为海上警察所制定特别规章。在领海内,除仅通过外,船舶受沿岸国的管辖。沿岸国有紧追的权利。战舰具有特殊地位。海峡制度实际上由特别条约和惯例加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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