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立法院 |
释义 | 中国台湾当局最高立法机构。五院之一。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行使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每年集会两次,议决各种议案。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在立法委员中选举产生。内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包括:内政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边政委员会,侨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194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在溃败前夕,匆匆选出第一届立法委员760名。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同时消亡。但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打起“国民政府”旗号。按照台湾“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第一届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5月改选。此改选活动无法在台湾进行。1954年1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立法委员逐成为无任期的终身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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