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7月12日颁行,共5章25条。规定征收原则是,依照各业户营业性质(如工业、商业)、经营状况、利润多寡,采取民主评议计分累进原则,合理征收。其税率,最低为纯收益的5%,最高为25%。凡在本区有固定地址的工商业,不论公营、私营,或合作经营,均须交纳营业税。凡从事临时流动营业者,均须交纳临时营业税。为奖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矿、军工、交通、国营企业及合作事业之发展,其营业税分别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免。营业税征收时,得组织评议委员会,确定各户应征数额。纳税人如对评议结果有意见,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即作为确定。如仍不服,应先行交纳税款,再向上级政府提请申诉。最后规定对违犯税章的补税和处罚办法。这一条例颁布后,很快解放了大片新区,为了统一税收名目,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9年9月13日发布通令,决定将老区之营业税,一律改称“营利事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