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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7月12日修正公布,4章24条。规定凡非本边区及友邻解放区所必需之货物,一律禁止进口。准许纳税进出口之货物,从价征收,必要时得从量征收。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必需品、半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规定不同的税率。进口应税货物均须在进口之第一税务机关报验纳税,如已经纳税准许运销出境者,不得重征。出口有税货物须在起运地报验纳税。邻区已税货物运销本区者,不再征税。邻区无税货物或应税未税货物运销本区或经本区出境时,得按规定纳税。已税货物不论在中途或到达落货地点,销售时须先向当地或就近税务机关报请查验并举办查验手续后,方可出售。凡偷运禁止进口货物,经查获后,所有私货全部没收。暴力抗税者,得送司法机关惩办。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偷税漏税者,除责令补交应纳税额外,得按应税额处以二倍以下之罚金。凡群众发现偷税及运销违禁品情事,报告税局因而查获者,得按缉私规章规定给以奖励。凡税务人员有违章收税或敲诈勒索行为者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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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