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诉管辖 |
释义 | 又称“默示的协议管辖”,同明示的协议管辖一起构成协议管辖制度的完整内容。被告对于原告不合法定管辖的起诉,不提出管辖异议的抗辩,并且进行了本案的实体性辩论,受理本案的法院即因取得了管辖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均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涉内民事诉讼中的有限协议管辖制度。本法第38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就字面含义言,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应诉管辖,但深刻地分析,其中显然蕴含了,应诉管辖的内容。因为本条的逻辑派生命题乃是,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取得了本案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应诉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协议管辖,它的适用仍受制于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规定。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明确肯定地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应诉管辖制度:“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规定,涉外应诉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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