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1940年5月30日公布。共4章22条,并附税率表。主要内容:(1)征收对象,规定应税货币包括: ❶凡购运边区所产之食盐、皮毛、药材者,征收产地税。 ❷凡购运烟酒迷信品入边区内消费者,征收烟酒消费税和迷信品消费税。 ❸凡购运上述货物,如非边区所产或不在边区消费,只经过边区者,征收过境查验手续费(不征产地税或消费税)。经一次征收后,经过全边区不得再征其他任何捐税。但政府明令禁止入境之仇货或毒品,一经查获应予没收,不得以征税代替没收。(2)征收单位,食盐以“驮”为单位,分别规定骆驼、牛马和驴的不同标准。其他货物按从价百分比规定税率。(3)奖罚办法,规定边区各税收局卡,如查出税票与货物不符,或未交税者,得按情节轻重除令其按章交税外,并处以税率1倍至5倍之罚金。如私自包庇漏税者,送司法机关法办。凡人民或工作人员如查获偷税者,得于罚金中提成5——10%奖励之。货物税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补充是:(1)凡属应税货物不论公私商贩,均须一律缴纳货物税。(2)应税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从价按百分比征收,或从量征收。(3)调整税率标准,并将起征点由货币计算改为以重量或计量单位计算。(4)奖惩的具体办法也有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