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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1940年5月30日公布。共4章22条,并附税率表。主要内容:(1)征收对象,规定应税货币包括:
❶凡购运边区所产之食盐、皮毛、药材者,征收产地税。
❷凡购运烟酒迷信品入边区内消费者,征收烟酒消费税和迷信品消费税。
❸凡购运上述货物,如非边区所产或不在边区消费,只经过边区者,征收过境查验手续费(不征产地税或消费税)。经一次征收后,经过全边区不得再征其他任何捐税。但政府明令禁止入境之仇货或毒品,一经查获应予没收,不得以征税代替没收。(2)征收单位,食盐以“驮”为单位,分别规定骆驼、牛马和驴的不同标准。其他货物按从价百分比规定税率。(3)奖罚办法,规定边区各税收局卡,如查出税票与货物不符,或未交税者,得按情节轻重除令其按章交税外,并处以税率1倍至5倍之罚金。如私自包庇漏税者,送司法机关法办。凡人民或工作人员如查获偷税者,得于罚金中提成5——10%奖励之。货物税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补充是:(1)凡属应税货物不论公私商贩,均须一律缴纳货物税。(2)应税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从价按百分比征收,或从量征收。(3)调整税率标准,并将起征点由货币计算改为以重量或计量单位计算。(4)奖惩的具体办法也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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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