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蛮族法典 |
释义 | 5世纪末6世纪初,多数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落联盟的习惯,也吸收了某些罗马法原则和术语。这类习惯法汇编统称“蛮族法典”。蛮族法典编纂分二个时期,前期(5世纪末期)编纂的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伦巴德王国的《罗特里法典》等;后期(9世纪后)在查理大帝强令编纂的有:《萨克森法典》的第二部分、《佛里西安法典》的附加部分等,更晚一些(11至13世纪)时期编纂的有:《裘特法典》、挪威王国的《格拉辛法典》等。对于以上诸多的蛮族法典,人们把它们划分为4个集团:(1)哥特集团,包括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伯德法典》等。(2)萨克森集团,包括《萨克森法典》和《佛里西安法典》。(3)撒宾集团,包括《阿勒曼尼法典》和《巴伐利亚法典》等。(4)法兰克集团,包括《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夏马威法典》和《图林根法典》等。除以上大陆日耳曼王国的成文法典外,在英格兰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诸王国中,以及后来的英吉利王国中,也有类似的法典颁布。如:7世纪初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7世纪末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9世纪末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烈德法典》等。以上诸蛮族法典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有权威和广泛的影响。蛮族法典编纂的方法,一般是从搜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然后由既懂各族方言,又能书写拉丁文的僧侣或罗马法学家进行编纂。编纂成文的法典一般地都要经过民众大会,特别是早期受罗马法影响较小的法典,民众大会作用就更大。蛮族法典的内容是很不全面的,并没有把实践中通行的习惯法规则全部搜集在内,所以法典并不是唯一适用的法律,王室的法令及法典之外的习惯法仍然有法律效力。另外这些法典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化,也不断进行修改增补,所以这些法典并不是一次编成的。如《撒利克法典》最早法规是克洛维时期的,最晚的法规大约是819年才批准的,所以法典没有一个固定的体系。从结构上看,蛮族法典一般都有序言,有的法典还有注释,这种注释实际上是适用法律的指示。蛮族法典从内容到结构形式上的类同,是和它们相互接近的地理位置以及制定法典时相互仿照、参考有着直接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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