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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海航行自由
释义

公海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on the highseas

所有国家的船舶在公海任何部分无阻碍地航行的权利。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与国际交通及海洋其他开发和利用的发展密切相关。公海航行自由的行使,受国际法规定的条件所限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0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此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政府船舶等各类船舶。船舶航行应悬挂一国的旗帜。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服务的船舶,悬挂联合国的旗帜。除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公海上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为保证航行安全,各国均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和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义务以及在海上进行救助的义务。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在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时尽速前往拯救,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及其船员和乘客应给予救助。各国应防止和惩罚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可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和飞机,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船舶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广播、没有国籍或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时,可登临该船舶检验其船舶文件和进行检查,但如果经证明被登临船舶并未从事涉嫌行为,应对船舶为此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当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可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和飞机在公海上对该外国船舶实行紧追。无正当理由而行使紧追权时,应对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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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