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赃致罪频犯累科 |
释义 | 唐律惩办主守官吏屡犯赃罪的刑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为区分主守官吏与一般官吏犯赃的界限,在“以赃致罪频犯累科”条中规定:“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按疏议解释:主守官吏收“监临”所部贿赂货财,较一般官吏为重。凡一次者,以受贿赃物多寡论罪。如同时受贿两处以上者,称之为“屡犯”,实行“累科”。因“屡犯”行为,受贿次数不同,数额不一,使处刑不等,故规定“并赃各倍论”的适用原则。倍者,“谓二尺为一尺”。即将贿额多的加上贿额少的,计算出总赃额,并以总赃额的二分之一作为处罚主守官吏受贿的量刑标准。唐律上述用刑原则有利于减少主守官吏的贪赃枉法,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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