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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释义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的案件及其所作的裁判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故二审程序亦称终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分别作以下处理:(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2)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改判。(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除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依法行使上诉权引起二审程序发生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也适用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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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