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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有哪些需要申请者提交
释义
    一、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有哪些需要申请者提交
    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二、不动产需要登记的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需要登记类型如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哪里开
    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法律网提醒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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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