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再审 |
释义 | 对确定判决允许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请求重新审判的一种非常补救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罪的确定判决,和对控诉或上告不受理的确定判决,可以请求再审。因为日本宪法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所以对无罪判决不得请求再审。对有罪确定判决请求再审的理由有:作为原判决的证据系属伪造,发现新的证据,参与原判决的审判官或与之有关的检察官等因该案犯职务上之罪等。对控诉或上告不受理确定判决请求再审的理由有:作为不受理判决的证据系属伪造,参与制定原判决或有关证据文书的审判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等。再审的请求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辖。有请求再审权之人为检察官,受有罪判决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保佐人,受有罪判决的人死亡或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时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姊妹。检察官以外的人提起再审的请求时,可以选任辩护人。请求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停止执行刑罚的效力。法院认为请求再审有理由时,应当作出开始再审的裁定并对已确定的案件按照其审级重新审判。再审的判决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的刑罚。在再审中宣告无罪时,应当将判决刊登于政府公报和报纸,并成为给予刑事补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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