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俘营 |
释义 | prisoner of war camp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国用以拘禁所俘获战俘的营地。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的规定,拘留国有权将战俘拘禁在一定界限内的战俘营中。国际公约与惯例中有关战俘营的规定主要有下述几方面:(1)战俘营地理位置的选择。战俘营应设在陆地上具有卫生与健康保证的地方。无论何时,不得将战俘送赴或拘留于战斗地带炮火所及之地,亦不得利用对战俘的安置使某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拘留国应通过保护国,将有关战俘营地理位置的一切有用的情报提交有关各国。(2)战俘的集中。拘留国应按战俘的国籍、语言及习惯,集中于各营或营场,但除经本人同意外,此种战俘不应与同属于其被俘时所服役的武装部队的战俘分开。(3)战俘营的安全保障。战俘营应备有与拘留国当地平民居民同等的防御空袭或其他战争危险的避难所,以便除负责保护其居所免受上述危险的人员外,使其余战俘可于警报发出后尽速进入避难听。任何其他保护居民的措施亦应适用于战俘。在军事考虑许可时,战俘营在白天应标明自高空清晰可见的PW或PG字母或有关各国商定的其他标志。(4)战俘的住宿条件。战俘的住宿条件应与在同一区域内拘留国驻扎部队居住条件的优良程度相等并应顾及战俘的习惯、风俗与健康。同时收容男女战俘的战俘营,应为男女战俘分设宿舍。(5)卫生与医药照顾。拘留国应负责采取保证战俘营清洁、卫生及防止传染病所必要的卫生措施。战俘应有昼夜可以使用的合于卫生规则并经常保持清洁的设备。收容女俘的战俘营中,应为女俘另行提供设备。每一战俘营内应设有适当的医疗所。(6)战俘的宗教、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战俘应有履行其宗教义务的完全自由,战俘营中应为战俘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适当场所。拘留国应在尊重战俘个人兴趣的条件下鼓励战俘的文化、教育、及娱乐、运动与游戏活动,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为保证上述活动供给适当场所及必需的设备。战俘应有作健身活动的机会,所有战俘营均应为此目的设置必需的充足的空场。在各战俘营内应设供战俘购买日用品的贩卖部,其售价不得超过当地市价。(7)战俘营的管理。各战俘营应由属于拘留国正规部队的负责军官直接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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