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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战俘遣返
释义

战俘遣返repatriation of prisoner of war

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将其所俘获的战俘或由中立国将所收容的战俘送返战俘本国的行为。遣返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实际战事仍在进行期间对重伤或重病战俘的直接遣返,另一种是在实际战事结束后对所有战俘释放后的遣返。直接遣返通常适用于经过治疗后适于旅行的重伤与重病战俘。按照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战俘,不论其数目或等级如何,都应直接遣返其本国:(1)不能医治之伤者及病者而其精神与体力似已严重减损者;(2)根据医生意见不象能在一年内复原的伤者及病者而其病况需要治疗且其精神与体力似已严重减损者;(3)业已复原的伤者及病者,但其精神与体力似已严重的且永久的减损者。得收容于中立国的情况有:(1)伤者及病者中可希望于自其受伤之日或患病之日起一年内复原,如其在中立国治疗或查有更确定及迅速复原之希望者;(2)根据医生意见,战俘的身心健康因继续在俘而受严重威胁,如其收容于中立国可免除此种威胁者。收容于中立国的战俘,为获准遣返所必须满足之条件以及其身份,应由有关各国协议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收容于中立国的战俘可以直接遣返的,有下列两种情况:(1)健康状况已衰颓至合乎直接遣返条件者;(2)虽经治疗而身心健康依然相当损坏者。战俘伤病情况的检查及处理决定,由战事开始时双方指派的混合医务委员会负责,但据拘留国医务当局的意见,战俘系显然受重伤或患重病者,得不经医务委员会检查而予直接遣返。此外,冲突双方也可以缔结协定,将经过长期在俘的健壮战俘直接遣返,或拘禁于中立国。凡判纪律性处罚的战俘,如果合于直接遣返或收容于中立国条件,不得以其尚未受处罚为借口而予以扣留。因司法诉追或定罪而被拘留的战俘,被指定遣返或收容于中立国者,如得拘留国的同意,得于诉讼终结前或处罚执行完毕前,享有直接遣返或收容入中立国的利益。战俘直接遣返或送往中立国的费用,应自拘留国边境起,由该战俘等所依附国负担。被直接遣返的人员不得使其服军事现役。实际战事停止后,所有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冲突各方可以通过停战协定,规定双方释放并遣返战俘的具体事项,也可以自行制定并执行遣返计划。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在一切情形下,遣反战俘的费用应由拘留国与战俘所依附国公平分摊。费用分摊的基础是:(1)如两国接壤,则战俘所依附国应负担自拘留国边境起的遣返费用;(2)如两国不接壤,则拘留国应负担运送战俘通过其国土,直至边境或达到距战俘所依附国最近的乘船港口的费用。其余费用应由有关各国商定公平分摊。因刑事犯罪,追诉程序正在进行中的战俘,拘留国得将其拘留至该项程序终结为止,必要时,至刑罚执行完毕为止。因刑事犯罪业已定罪的战俘也同样处理。冲突各方应将被扣留至刑事程序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为止的战俘名单,相互通知对方。在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在实际战事结束后,由战俘自愿选择去留的所谓自愿遣返的作法。这种作法是50年代朝鲜战争结束后由以美国军队为首的“联合国军”首先提出适用的,迄今为止尚无国际法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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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