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 |
释义 | 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案件的法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合议庭根据合议制审判刑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防止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可以使审判人员互相监督,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合议庭的组成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前者指合议庭全部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员组成;后者指合议庭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单数。由于审判程序、法院级别的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设审判长1人,由院长或庭长指定1名审判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由审判长主持,陪审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时,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有分歧,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笔录。评议笔录应当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参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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