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区 |
释义 | region of war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行使害敌手段的区域。在原则上,战区包括交战双方领土、公海、无主地及其上空。交战国行使有效统治权的租借地、托管地和殖民附属地,可以被视同交战国的本国领土,成为合法战区。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国及非交战国领土、交战国双方协定确定的非军事化地带、经冲突一方适当当局宣布或冲突双方商定的不设防地方不得成为战区。但是,上述地区中,如有违反中立义务、非军事化地带协定或不设防地方条件而向某一方交战国提供军事服务的行为,则当然丧失其不受攻击性,而成为交战双方的合法战区。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中,交战国为了阻止中立船舶的航行,可能在公海上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战区。如1914年11月英国宣布北海为军事区,提出水雷危险警告,要求中立船舶使用英国领航员领航。德国在1915年2月宣布英国周围的水域为“作战区”警告在这一水域内将击沉敌国和中立国船只,并开始在这一区域的潜艇战。从1940年1月至5月,德国相继宣布英国周围的6个水域为作战区,并于8月通告在这些“作战区”内,将不予警告即击沉中立国船只。参见[战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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