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社会保险 |
释义 | 农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建国初期,农村就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住、保烧、保医、保葬”的制度。50年代末,农村又开始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在农业互助合作化过程中,一些地方集资兴办了医疗站,实行医疗费用互助互济。至1965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农民社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改革,合作医疗坚持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并改进资金筹集方法。由于农村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和医疗待遇由各乡、村自行规定。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全部由集体经济筹资;集体经济和个人共同筹资;全部由个人筹资。其中以第二种为多数。医疗待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合医合药”,即医药费全部或部分报销;二是“合医不合药”,即病伤医疗时,只免收注射、处置、出诊等劳务费,药费由本人负担;三是门诊医疗全部自费,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或部分报销。另外,农村退休养老制度正在兴起和发展。70年代末期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始试行退休养老金制度,至1997年已有相当部分农村实行了该制度。退休养老金制度由各乡、村自行规定,内容包括退休养老条件、退休养老金标准、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等。除实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外,一些经济水平较高的乡、村,还实行了一些其他项目的保险,例如:病残保险,对因工残废和因病伤不能劳动的农民,由乡、村发给生活补助费;死亡保险,劳动者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死者遗属无劳动能力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生育保险,女劳动者生育时,享受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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