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冰岛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冰岛现行宪法。1944年2月议会交付公民投票通过,同年6月17日生效。曾经1959年、1968年等几次修改。共分7章81条,后附临时条款。主要内容: (1)冰岛是立宪制共和政体国家;路德福音教派为国教。总统为国家元首,须是年满35岁的冰岛选民,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有权任命内阁成员,主持国务会议,解散和召集议会,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向议会提出法案或议案,宣布大赦、特赦,对外缔结条约等。内阁由总统根据议会内各政党力量的对比任命的总理和部长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对一切政府行为负责(总统对其职务上的行为不负责任,签署的法令需有关阁员附署才得有效),集体对议会负责。(2)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上、下两院制。两院议员共52人(上院占1/3,下院占2/3;议员人数不能被3尽除,余数归下院。1987年大选共产生63名议员),由公民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有权提出、通过法案或议案,修改宪法,对政府失职成员提出控诉、交弹劾法院审理,经两院联席会议(联合院) 3/4多数议员同意并经公民复决通过可停止总统职务等。(3)法院行使司法权,分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两级。最高法院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提名任命的6名大法官组成,法官任职终身(65岁得辞职);院长由6名大法官轮任,任期2年。(4)国家不得专为贵族地位、称号、阶级保留特权。公民的人身、住宅、私有财产权、工作、出版、言论、结社、和平集会、受教育、年满21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凡无力维持本人及眷属生活,除应由他人供应外,均由国家负担。(5)修宪提案须在议会常会、临时会议中提出,经议会两院通过后,议会立即解散、重新大选;修宪法案经新选议会不加修正地通过,总统应予以批准、公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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