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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洋政府陆军审判条例
释义

北洋政府陆军审判条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军事法规和诉讼法规。1915年3月25日公布施行,1918年4月、1921年8月先后两次修正。共7章57条。第1章:总则。规定适用陆军军法会审审判案件的范围。陆军军法会审实行秘密会审原则,不准旁听,但判决须公开宣告。第2章:军法会审之组织。军法会审分为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临时军法会审等种类。军法会审以审判长1人、审判官4人及军法官、录事等人组成。审判长、审判官的级别依据被告人的级别而定。第3章:军法会审之权限。高等军法会审审判犯罪的将官或同等军人;军法会审审判所属校官以下及同等军人中犯罪者;临时军法会审以其所守备地方为管辖区域,审判犯罪的校官以下及同等军人。第4章:陆军检察。规定了军事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及其职权。第5章:审问。规定由军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审讯权。第6章:判决。规定对被告人判决的核定权限依所判刑罚或被告人级别而有所区别。第7章:再审。规定对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予以再审的原则及程序。再审若系由于被告人或其亲属提出,不得较原审判决加重量刑。1920年12月,北洋政府陆军部又公布施行了《陆军审判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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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