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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批准逮捕
释义

不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时所作出的处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参见[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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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