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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释义

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香港法例第282章。本条例规定了雇员由于受雇及在雇用期内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雇员得到的补偿权利及雇主应负的责任。条例适用于所有根据服务契约或学徒合约受雇之人。包括家庭佣工及农业雇员在内,也适用于在香港受雇于香港雇主而在香港之外工作时受伤的雇员。条例不适用于临时雇员、外工、雇主家属而与雇主同住者。条例规定了雇主的责任。规定了补偿金额,如因受伤导致死亡的补偿金额;因受伤导致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颐而增加补偿金额的规定;因受伤导致永久局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因伤暂时不能工作之补偿。规定了雇员在受雇期内因工受伤,雇主须负担医疗费用(因伤不能工作超过3天)。雇主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不论门诊或住院,最高额为每天70港元。条例规定雇员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因支付补偿需根据受伤程度及年均收入的标准确定。条例规定意外事故的呈报手续。雇主如不呈报属违法,罚款5000港元。工伤补偿的申请,需在意外发生后24个月内提出。条例对医事检查及治疗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普通雇员补偿评估委员和特别雇员补偿评估委员的设立及职权。评定受伤程度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了根据习惯法申请赔偿的手续。规定了免除补偿责任手续。条例对职业病的补偿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强制投购保险,使他们能够承担该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全部责任。违例的雇主最高可能被罚5万港元及监禁两年。雇主投购保险所需费用不得从雇员之收入中扣除。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在未得到该雇员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之前,不得终止雇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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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