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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立法局
释义

香港立法局

协助港督立法的最高咨询机构。每届任期4年,成员包括当然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和民选议员。最早设于1843年,主要任务是对香港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行政局审查通过的条例草案(包括有关征税和财政拨款的法例)讨论修改并予通过。立法局不能单独成为立法机构,英王将部分立法权授予港督行使,港督在立法局提供意见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治,可以制订法律(英皇制诰第7条),港督会同立法局制订香港法律,但立法的主体是港督,而不是立法局。因此,经立法局通过的条例草案必须获得港督批准同意并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公布条例草案改称为条例后,才能成为香港法律。对有关离婚、发钞、征收差额税、建立银行公会、妨碍英国三军纪律、违反英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等10种条例,港督在表示同意前还必须事先请示英廷(皇室训令第26条),任何经香港总督同意生效的法律,英王有权通过国务大臣予以撤销(英皇制诰第8条)。港督会同立法局并不是香港的唯一立法者,英国国会、英王会同枢密院或通过国务大臣都可制订香港法律,港督会同香港行政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2个市政局和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都可根据条例规定制订附属立法。立法局的会期自每年10月开始至翌年7月,在会期内,每星期三举行公开会议,议员可用英语或粤语发言,设有同声传译。审议每一条例草案必须经过三读及委员会审议阶段。除通过法案外,立法局每年要进行两次重大辩论。一是每年10月立法局新会期开始,港督作施政报告后就政府各项措施进行政策辩论;一是每年4月在年度拨款条例进入二读阶段时就财政经济问题进行预算辩论。在会期内的每星期五下午举行内务会议,就隔1周以后的会议进行准备,会上还可成立重要条例草案的专案小组,同有关政府部门商讨修改内容。立法局设有2个常务委员会,即财务委员会(由布政司任主席,审查所有公共开支事项)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由不担任公职的议员组成,审议核数署署长对政府开支的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事项)。立法局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委员会审议复杂问题,举行听证会并向立法局提出报告和建议。立法局日常运作(提出、修正和通过条例草案,呼吁政府采取行动等)大多通过动议形式进行。动议需多数通过,有关重要条例或重大问题的动议在通过前还举行动议辩论。1989—1990年度会期内共通过了33项动议,举行了7次重要的动议辩论。议员可在立法局会议上向政府提出质询,质询问题一般在4天前提出,由官守议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官守议员也可就政府处理的重大事项主动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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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