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的印章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就当事人而言,他们不过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时,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一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盖什么章 实际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章有很多种,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和公章。一般来说,合同专用章和行政章均可作为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各部门公章的有效性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证明欠款(企业间的会计报表)等财务问题,财务印章也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规定,签字或盖章是一种选择性关系,即签字或盖章,盖章或同时签字盖章。这三种情况对合同的成立具有相同的意义 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人们往往会注意到印章的作用和意义。有些人甚至认为印章比签名更重要。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印章(即印章)的使用等于印章所有人(即印章的名义上的人)的签名,印章的效力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是因为印章可以代替、反复代替签名,有时还具有省力的效果。由于印章容易伪造,且印章的名义所有人(即印章上注明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所有人)容易与实际控制人分离, 因此,印章的证明力基本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在交易活动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的联系的确定性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的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只要对方当面签字,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字的有效性和证明力 综上所述,合同变更需要加盖的印章可以是合同专用章、行政章或特定部门的公章。当然,虽然印章的效力与签名相同,但证明力低于签名,因此签名更为恰当。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们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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