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村执行 |
释义 | 抗日根据地执行徒刑的方法之一,这种执行徒刑的方法在当时有利于减少羁押犯人,减少囚粮负担,以及对犯人的改造。具体做法是,凡刑期二年以下及二年以上但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已决犯人,均可取具妥保,易服公役,发交该管村公所执行。在交发执行时,司法机关应将犯人姓名、住址、犯罪事由、刑期以及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知照该管村公所。村公所接受委托后,遇有特定任务和奉命差遣时,得尽先拨用回村犯人,并对其日常表现负检查之责。犯人迁徙或远行,事先须得村公所批准。犯人刑期已满,尽管没有完成服公役的天数,也视为执行完毕。回村执行期间,不发囚粮菜金。在晋察冀边区,案情轻微并系由贫困所迫而初次行窃的窃盗犯,可回村执行,以劳役代替徒刑,一日抵刑期一日。徒刑回村执行不适用于甘心事敌的汉奸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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