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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机关
释义

仲裁机关

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的民间机构。目前,我国的仲裁机关根据其管辖案件的不同,可分为国内仲裁机关和涉外仲裁机关。国内仲裁机关又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案件。我国的涉外仲裁机关又分为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和海事仲裁机关。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作出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程序规则,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事业和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中选任委员15—21人组成,并可根据需要不断扩大委员人数。委员任期1年。在仲裁委员中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随海上运输的发展,海事纠纷增加,195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规则,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由航海、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保险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中选任委员21 —31人组成。委员任期二年,在仲裁委员会中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下列三类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以及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以及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 日,国务院通知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88年8月12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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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