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仲裁机构之一。目前,我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首席仲裁员的回避,也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述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涉外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成员中各选一名仲裁员。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不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的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间内,就仲裁委员会中,共同推选一人为首席仲裁员,由此三人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中共同选定一人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既要使争议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又要通过解决争议促进双方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争议,成为我国涉外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多年来,上述涉外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争端,取得了成功经验。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凡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尽量调解解决。近些年来,上述涉外仲裁委员会先后同国外有关仲裁机构举办联合调解。如与美国仲裁协会联合调解贸易纠纷;与法国工业产权局达成了实行联合调解的协议;与意大利仲裁协会签订了包括联合调解在内的仲裁合作协议。这些做法,促进和发展了我国的对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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