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一、可撤销合同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是什么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消灭 依我国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各国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该种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一旦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亦归于消灭,不能够再行使。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此类立法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故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便是1年,该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除斥期间。该1年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若撤销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相应的,可撤销合同亦变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对于撤销的事由还应做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即区分欺诈与受胁迫之间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该做不同的起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可撤销合同可以使用情况一把有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是由于合同订立不具有公平性的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浙江律师?深圳律师?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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