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议会 |
释义 | 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机关之一,多由居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19世纪中期以来,普遍采用普选制形式,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以及地方自治发展水平的不同,地方议会的组织、权限也有所不同。在英国,1972年由议会通过地方改革法案后,其行政区划一般称为郡、区和社区(或教区)三级。与此相适应也设立郡议会、区(市)议会和社区(教区)议会。各级地方议会由当地居民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大伦敦市由32个自治城市和伦敦城组成,各自治城市选出2至4名议员组成大伦敦议会(1985年取消)。此外还设有自治市议会和伦敦城议会。美国的地方议会地指州以下的议会。美国的50个州,同联邦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州议会分设众议院、参议院。各州以下地方机关种类很多,名称复杂,郡设郡政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不分设地方议会和行政机关。在美国各市,市议会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地位与作用不尽一致,曾有弱市长制、强市长制、委员会制、议会经理制等类型。法国地方议会分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三级。大区议会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候选人由各省确定。省议会议员由本省选民以区为单位,用“两轮单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每区不论人口多寡,一律选1名,组成省议会。省议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秘书若干名,都由省议会议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每3年改选1/2。市镇议会的议员由市镇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因市镇大小有所不同,一般在11至17名之间不等,每届任期6年。在日本,设都道府县议会、市町村议会,议员人数分别为40至130人、12至48人。议员由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议会权限广泛,可制定、修改、废除条例,决定年收支预算、地方捐税,缔结契约等;还有权检查执行机关工作情况,对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进行强制性调查等。地方议会由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召集,每年开例会4次,必要时可就特定事项召集临时会议。议会活动除全体会议外,还可通过分设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进行。地方议会选举议长1人、副议长1人,在议会里设管理议会事务的议会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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