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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搜查
释义

民事搜查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搜索、查找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搜查财产的法律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涉及公民的诸多法定权益,社会影响较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使用搜查手段进行民事执行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3)有一定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实施了隐匿财产的行为;(4)除被隐匿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采取民事搜查措施时,应当由本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名;拒不签名的,不影响搜查令的执行,但须加注明。参加搜查的人员,须有两个以上;搜查人身时,应由与被搜查人相同性别的执行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活动的进行。必要时,还可通知被搜查处所的所在地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搜查的对象仅限于财产;搜查只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及财产隐匿地进行,不得任意扩大搜查范围。搜查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将搜查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在场人员签名盖章;经搜查起获的财产应当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盖章,并交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一份。查封、扣押搜查出的财产,应当注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以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限。对于业经查封,扣押被搜查出来的财产的执行,可用拍卖、变卖或强制收购等措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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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