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 |
释义 | 唐朝有关违背女方意志强行性交的犯罪。唐朝总结以往,严格按照封建等级与血缘制度惩办各种强奸犯罪。其中,部曲家奴强奸主及良人妻、女及男子强奸本家亲属者,处罚最重。按《唐律·杂律》规定:部曲及奴强奸主及良人妻、女者,一律处以斩刑或流刑。男子强奸尊长亲属·堂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处以绞刑。但女方一律不坐罪。与此同时又根据身份不等,实行同罪异罚。诸如:“明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强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只判处徒刑一年。但主管官吏强奸属下良人的,须“加奸罪一等”处罚。宋承唐制,在《宋刑统》中有相同规定。明初制律,“以奸为败伦伤化之事”,归于《大明律·刑律八》。并改唐律强奸者斩,为“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因明制,《大清律》有关强奸罪规定与明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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