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释义 | 1989年1月25日劳动部发布。共10条。主要内容有:(1)劳动服务公司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2)劳动部是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门。(3)各级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是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直接领导下实现劳动就业任务的工作机构,它在全面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地区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管理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省劳动厅(局)领导下,主要负责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5)地、市、县(区、县级市)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下,完成自己的任务。(6)街、镇、乡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服务站,作为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组织。可以由街、镇、乡政府直接领导管理,也可以作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派出机构。(7)行业、部门(包括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负责本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业务上受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指导。(8)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一般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受主办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劳动服务公司指导。(9)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深化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进程,适应社会劳动力逐步纳入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需要。不断扩大劳动就业服务的范围。(10)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意见》的提出,对于加强和改善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足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其机构设置和名称。因此,《意见》中所称的“劳动服务公司”,已有了新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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