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鼓励我国出国留学生归国后到深圳服务,发挥其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深圳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988年10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该规定。共17条。适用于我国公费、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学者,或经确认有真才实学的留学生。规定要点:(1)凡自愿来深圳工作的,如要再次出国,本人申请,市政府根据来去自由原则尽快批准;如回内地工作给予协助。在深圳可选择工作,自由流动,市内调动不受行政规定限制,只执行合同。(2)留学生在深圳可以自办、合办民间科技企业、民间股份企业,市政府优先予以审批;可以个人名义或以在外注册公司名义到深投资;也可以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各类企业投资入股。(3)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专业职称评定不受指标艰制。(4)可申请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优先取得经费。(5)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在国外学习期间,为深圳引进先进技术项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一次性提取1%以内的奖金。在国外期间,如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深圳产品的,可按国际惯例获得酬金。(6)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汇出境外。(7)其配偶、子女工作可优先安排;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户口可随转入户。(8)自愿定居者,可按9折优惠购买自用福利住宅一套。(9)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生来深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并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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