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
释义 | 1983年8月31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1)劳动合同制是主要用工形式,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增工人,都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国家职工一样,在政治、生活上一视同仁。(2)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先提出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核和市劳动局批准,在指定范围内由劳动服务公司推荐或按规定自行招用,实行公开报考,择优录用,并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报劳动局批准。合同制工人须经过培训教育。(3)招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与被录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期满需继续留用者,于期满1个月前续订。(4)合同制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征得工会同意并经厂长批准。(5)单位如因生产调整人员富余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辞退。合同制工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辞退。合同制工人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可辞职。被辞退的工人,应依规定发给补助费。(6)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发给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作为工人就业登记、计算工龄和享受福利、劳动保险的依据。(7)合同制工人在本特区内不进行单位间的调动;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可通过辞职、辞退或自找职业再行就业。合同制工人离开特区到外地工作,须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8)新招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给予一级工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给予二级工待遇;以后依本人水平、贡献等进行考核升级。(9)单位确需雇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先报计划经批准招用。(10)合同制工人一律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制工人的劳务费总额中提取25%,其他单位按合同制工人每月工资总额20%提取,缴市劳动服务公司。(1 1)企业应对合同制工人加强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发给工人安全防护用品。对患有职业病的除治疗外,应缩短工时或更换工种。(12)企业对犯错误的工人,根据情节、后果分别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开除处分应报市劳动局审核。工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或诉讼。(13)单位与工人在执行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中发生争议,均属劳动争议,应由工人、工会、企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市劳动部门仲裁;如认为仲裁不当,可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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