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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释义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1990年4月24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共34条。适用于在特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包括干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轮换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主要内容:(1)保险范围。职工在规定情况下造成负伤、残废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在企业生产工作范围内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及从事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指定从事有益于企业的工作的;在工作范围内从事抢险救灾等情况下造成的伤残死亡等。(2)保险基金。按行业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兼顾社会互助的原则确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收费,并定期调整。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纳。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急储备金;管理费。(3)工伤保险管理。各单位应落实预防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负责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报市劳动局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成立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受伤职工劳动能力状况作出鉴定,签发鉴定证明书,受保人凭证件享受保险待遇。(4)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金额大小分别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或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分摊支付。医疗期间职工工资由原单位按受伤前1个月正常出勤实发工资总额支付,医疗期原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工残废的,根据残废部位、程度享受保险待遇;确定为残废须安装假肢和配置康复器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按日付给生活补助费。(5)罚则。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加罚滞纳金和罚款,罚款部分由企业负责人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切费用。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假数据资料的,视情节处以罚款。职工或其亲属有虚报匿报、冒领保险金等,除如数追回外,并处以罚款。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因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过错,未及时支付或少发,漏支保险金的,应补发并支付利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6)单位不进行工伤保险投保的,工会和职工可向劳动局投诉。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对单位和社会保障机构确定的保险待遇及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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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