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公章是不是进行了工商登记 |
释义 | 一、有公章是不是进行了工商登记 企业公章刻制以设立登记为前提,但对企业公章的行政管理主要属于治安管理性质,由公安机关负责,并非工商行政管理的范围。 关于公章的行政管理,可以参考本系列文章之五《公章的行政管理》。在工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公章相关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 二、工商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一)开业工商登记。指市场主体经营的开业登记或称设立犯。经过开业登记,市场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即告合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即同时具备,其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市场经营主体的首次登记都是开业登记,未经开业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的都是非法经营,都必须予以取缔和处罚。 (二)工商变更登记。对登记事项的变更进行的登记称之为变更登记。注册上海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股权和股东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经营期限变更等,都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变更经营活动的,都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注销工商登记。指市场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活动和法律组织形式不存在时依法履行的登记注销程序,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市场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又称为年检制度,目前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重要形式。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和法人)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方法主要有年检报告和年检注册两种。 三、股东资格需要工商登记吗 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一)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二)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三)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有公章是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对企业公章的行政管理主要属于治安管理性质,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以上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有公章是不是进行了工商登记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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