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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释义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1988年12月1日苏联通过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首次规定设立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当时,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是苏维埃国家的最高公职人员。他不仅对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所审议问题的准备工作实施总的领导,而且拥有类似国家元首的众多权限。例如,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进行谈判并签署苏联的国际条约;他有权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作有关国家局势的报告,以及有关苏联内外政策、有关保证苏联国防和安全重大问题的报告;有权签署苏联法律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其他文件;有权发布命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义领导苏联国防委员会,并享有任免公职人员的某些权限。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的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不再是苏联最高国家公职人员,其国家元首性职权全部转交给苏联总统。该法仅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期。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免去他的职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发布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的决议,并就其他问题发布命令。参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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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3:31